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489號
KSEV,101,雄簡,2489,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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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黃光立
      李美瑩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簡字第248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 年12月12日中午12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9
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黃光立於民國93年1 月5 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李美瑩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借款本金新臺 幣168,279 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借款人即被告黃光立於95 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6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 1 年2 月1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 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 一覽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 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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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