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086號
KSEV,101,雄簡,2086,201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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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2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何宣鋐
      張子寧
      周侑增
被   告 濠建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德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起,於訴外人陳忠雄受僱被告期間,在如附表所示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陳忠雄每月應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及各項獎金三分之一給付予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繫屬中由辜濓松變更為薛香川 ,原告聲明由薛香川承受訴訟,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 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0 年 12月起將訴外人陳忠雄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 含薪俸、各種津貼、補助費、獎金等)之1/3 按月給付原告 ,直至如附表所示之債權金額全數清償或執行命令失效為止 ,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減縮聲明為被告應自移轉命令送 達被告翌日起,於訴外人陳忠雄受僱被告期間,在如附表所 示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陳忠雄每月應支領之各項勞務 報酬及各項獎金之1/3 給付予原告,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陳忠雄前積欠原告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未繳納,經原告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



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16350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於100 年12月13日向被告核發扣押暨移轉命令(發文字號:雄院高 100 司執如字第163509號,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就陳忠雄 對被告之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3 分之1 及年終、考核 、績效獎金及其他獎金4 分之3 ,於附表所示之金額範圍內 移轉予原告,並命被告自收受系爭移轉命令之翌日起,每月 按債權比例,分別移轉於各債權人。系爭移轉命令業已於10 0 年12月15日送達於被告,詎被告未於法定期間依強制執行 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聲明異議,又未依系爭移轉命令之 內容給付予原告,爰依系爭移轉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扣押款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移轉命令 、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367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及訴外人陳忠雄之 勞保投保資料查核屬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自系 爭移轉命令送達翌日即100 年12月16日起,於訴外人陳忠雄 受僱被告期間,在如附表所示金額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陳 忠雄每月應支領各項勞務報酬及各項獎金之1/3 給付原告,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4,190元
合計 4,1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附表:
⒈新臺幣153,284 元,及其中新臺幣107,372 元自民國99年9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⒉新臺幣232,964 元,及其中新臺幣177,983 元自民國99年9 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⒊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執行費用新臺幣3,0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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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濠建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