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簡字第19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劉國揚
被 告 黃瀞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聖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被告於民國101 年12月20日庭呈協議書之真正,認應有 釐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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