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264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邱慧琪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11月29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