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60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杜宗勳
杜昱賢
陳璽鎂(原名陳秀伶)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5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逾期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