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雄小字第2208號
原 告 皇家新都市A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茂澺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江朗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號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皇家新都市A 棟大廈之區分 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及該大廈住戶規約( 下稱系爭規約),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系爭房屋 做店鋪使用,依系爭規約約定,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 )500 元,詎被告自民國97年7 月起即未繳交管理費,迄10 1 年7 月31日止,積欠之管理費已達24,500元〈計算式:50 0 元×49月(97年7 至101 年7 月)=24,500元〉,經原告 於101 年7 月6 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討,被告仍未如數 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系爭規約,訴請 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管理費加計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存 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皇家新都市A 棟大廈 住戶規約、高雄市小港區公所101 年4 月30日高市○區○○ ○00000000000 號函、被告欠費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 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被告於97年7 月1 日 至101 年7 月31日期間,既為系爭房屋之所有人,自應繳納 管理費,詎其積欠前揭期間之管理費共24,500元未繳,經原 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給付,則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1條及系爭規約,請求被告給付2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