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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1464號
KSEV,101,雄小,1464,201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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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泓鈞
代 理 人 莊千儀
訴訟代理人 張泓鈺
被   告 潘美連
訴訟代理人 潘美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1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本文欄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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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