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1年度,56號
KSEV,101,司雄補,56,201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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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江連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618,40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
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求,特此裁定。如不服
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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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