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56號聲 請 人 江連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8,409元,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求,特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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