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53號
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芳來
代 理 人 吳幸怡律師
代 理 人 李亭萱律師
代 理 人 蔡鴻杰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施明宏即果實商行、劉家妤間遷讓房屋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980 元(即座落高雄市○○區
○○○路000 號1 樓建物之課稅現值282,200 元及拆除該建
物外牆廣告物費用3,7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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