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0年度,2909號
KSEV,100,雄簡,2909,2012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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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9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七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周春吉間請求返
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1 年11月8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8,160,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82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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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