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01年度,940號
FYEM,101,豐交簡,940,20121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交簡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詩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1年度偵字第20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詩伯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郭詩伯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 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郭詩伯並不符合自首得減 輕其刑之規定,有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警 員黃詔勇所製作之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