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98號
原 告 廖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顯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4 月23日起訴請求被告張顯宗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張顯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已於民國100 年2 月1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資料可查,則被 告張顯宗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