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376號
KSYV,101,監宣,376,201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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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徐信明
相 對 人 徐新生
上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理由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於101年12月14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雅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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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