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932號
KSDV,101,除,932,201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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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陳俊華
代 理 人 陳石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於民 國101 年4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40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1 年6 月15日都 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40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6 月15日刊登該裁 定於都會時報,至101 年11月15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 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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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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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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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11P-17D40262 │甲種特別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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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