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847號
KSDV,101,除,847,2012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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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除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訴訟代理人 林川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所
為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中關於「支票號碼ANP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支票號碼ANP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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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機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