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1號
KSDV,101,重訴,31,201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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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呂帆風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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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