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澤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澤鈿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複代理人 呂帆風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建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獻聰
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律師
謝佳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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