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凌榮廷
被上訴人 曾馨瑤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
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7,013,5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05,747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