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林全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
32,239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