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15號
KSDV,101,訴,815,201212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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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15號
上 訴 人 劉進發
被 上訴人 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昱
訴訟代理人 劉松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11月26
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8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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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