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姜秀華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姿君 訴訟代理人 劉新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凱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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