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43號
原 告 陳弘雄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陳松甫律師
被 告 允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鴻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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