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128號原 告 源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何旭雄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被 告 蔣昀諭 章勝銘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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