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9號
再審原告 黃金春
再審被告 劉壽春
再審被告 林陳玉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劉壽春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23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下同)124,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995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