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2024號
KSDV,101,補,2024,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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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梅桂
訴訟代理人 陳俊霖律師
原告與被告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9,1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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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茂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