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70號
KSDV,101,補,1970,201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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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70號
原   告 大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冠廷
被   告 花鄉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新富
原告與被告花鄉會館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56,4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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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鄉會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駿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