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67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郭恳貞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子瑜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岡山區農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2,24
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