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941號
KSDV,101,補,1941,201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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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41號
原   告 陳壽堃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瑞泰即龔睿宏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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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