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98號
原 告 陳義介
被 告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被告間因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對於兩造間董事委任關係是否存在,原
告對於其等負責人之權利、義務有所否認涉訟,非為請求報酬之
爭執,屬受任人之身分存在與否涉訟,不論委任關係有償與否,
均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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