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63號
KSDV,101,補,1863,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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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63號
原   告 日公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茂
原   告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來成
被   告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義鋒
被   告 王榮堂
      王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
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33,
281 元(即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至
於第三項聲明為金錢請求,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400,000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133,281元(計算式:7,733,281 元+
2,400,000 元=10,133,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3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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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公司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億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