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56號
原 告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萬天
人
原 告 李雅雯
被 告 鑫通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0元(即
本件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金額,亦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客觀
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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