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844號
KSDV,101,補,1844,201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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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84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李昭興
      蘇文淑
      李金湧
      李逸芬
      李調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 元
(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客觀上所得獲致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9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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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