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黃瓈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被繼承人吳斌豪之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 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 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 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第 5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以93年度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茲因有債權人日華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拍賣被繼承人甲○○遺產,由臺灣屏東地 方法院以100 年度司執字第48938 號強制執行案件受理,並 通知聲請人得優先受償管理費用。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 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請求酌定 聲請人之遺產管理報酬,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 項第9 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 條前段規定,應由臺灣高 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