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01年度,81號
KSDV,101,消債清,81,201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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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劉俊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俊龍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之事,於民國101 年 8 月15日向本院聲請調解,因無法與債權人間達成協議,於 101 年9 月18日調解不成立,並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爰聲請准予裁定清算,請求協助重建經濟生活等語。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 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 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 、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 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 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80條前段、第83 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6 頁至第7 頁)、債權人清冊(卷第8 頁至第9 頁)、調解不成立通知書(卷第10頁)、戶籍謄本(卷第 13頁、第49頁至第50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9年至10 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42頁至第47)、醫療費用收據(卷 第17頁至第19頁、第25頁)、診斷證明書(卷第20頁至第 24頁)、員工職務證明書(卷第39頁)、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8頁)、房屋租賃 契約(卷第51頁)、薪資明細表(卷第52頁至第53頁)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 71頁至第76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暨99年、100 年 度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卷第61頁至第63頁)、家族系 統表(卷第67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 (卷第68頁至第69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99年至100 年稅後所得分別為227,684 元 、0 元,平均每月所得18,974元、0 元,名下無財產,有 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另據其所提出之101 年4 月至9 月薪資明細表,因聲請人到職日為4 月19日,故4 月份薪 資不計,扣除勞健保費後,每月薪資為31,424元、33,424 元、33,224元、34,774元、33,798元,平均每月薪資33,3 29元【計算式:(31,424+33,424+33,224+34,774+33 ,798)÷5 =33,329】,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薪資明細 表等在卷可證(卷第14頁至第16頁、第40頁至第41頁、第 52頁至第53頁),與其勞保投保薪資相當。在別無其他資 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薪資33,3 29元核算現在清償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支付房租5,000 元(參卷第51 頁房屋租賃契約書),惟聲請人稱於99年及100 年分別遭 二次車禍,均撞擊尾椎,造成臀部挫傷並尾椎骨移位,需 長期復健治療,主張其每月醫療費需2,500 元(參卷第19 頁至第25頁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收據)。惟依聲請人目前 負債情形,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 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 用,係照當地最近1 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 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 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 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 活需求,但考量聲請人有長期需醫療費用支出之必要,而 最低生活費中14.6%係用以醫療保健支出,依此計算,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醫療保健費用係1,736 元(計算式:11 ,890×14.6%=1,736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最低基本 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上開房租費用,聲請人主張每月另需 支付房租5,000 元,尚不足採。又醫療費用應多列764 元 計算(計算式:2,500 -1,736 =764 ),逾此範圍自不 可採。
㈣又聲請人自陳需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92年生)之扶養費 。經查,聲請人之前配偶林瓊慧於99年及100 年之收入分 別為590,567 元、586,717 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顯有相當資力,應與聲請人共同分 擔扶養費。審酌聲請人身處卡債纏身情況下,其應負扶養 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 衡情以100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即每人每 月6,833 元(計算式:82,000÷12=6,833 ,四捨五入) ,則聲請人每月應負擔子女扶養費用為3,417 元(計算式 :6,833 ÷2 =3,417 )。




㈤末查,聲請人自陳需負擔父親劉瑞祥及母親劉鍾和米之扶 養費,其父係37年生,於99年及100 年之所得分別為260, 028 元、0 元,名下有一地一車,財產價值為50,432元, 現已無工作,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需受他人扶養;其母 係43年生,於99年及100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 現無工作,有不能為生活之虞,可受他人扶養。然除聲請 人外,尚有三子一女,其中二子劉俊文,於99年及100 年 所得分別為601,712 元、650,515 元,名下無財產,且為 100 年申報扶養劉瑞祥及劉鍾和米之人。其餘兄弟姊妹雖 與聲請人相處不融洽,但依民法規定仍須與聲請人共同分 擔扶養,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 高雄市國稅局函在卷可稽(卷第42頁至第44頁、第61頁至 第63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6頁)。再者,聲 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 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 經濟能力,衡情以100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2,000元計算 ,即每人每月6,833 元(計算式:82,000÷12=6,833 , 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每月負擔父母之扶養費為2,733 元【計算式:6,833 ×2 ÷5 =2,733 ,四捨五入】。 ㈥綜上所述,聲請人目前每月固定收入33,329元,其收入扣 除個人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父母之扶養費與醫療費, 每月餘額14,525 元【計算式:33,329-(11,890+3,417 +2,733+764)=14,525】。對照聲請人之債務總金額1, 082,524 元(參卷第68頁至第69頁、調解卷信用報告), 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4,525元逐年為清償,如不計利息尚需 約75個月(計算式:1,082,524 ÷14,525=75,四捨五入 ),即需近7 年始能清償完畢,以聲請人目前之收入,實 難認其有此長期還款之清償能力存在可能,聲請人負債大 於資產,足見其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 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確已不足清償債務,堪認 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此外, 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82條第2 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 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 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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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宇耐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