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101年度,491號
KSDV,101,審重訴,491,2012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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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491號
原   告 魏榮華
被   告 魏阿巍
被   告 劉登委
被   告 劉正郎
被   告 劉強
被   告 魏達陞
被   告 王蔡正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 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0月 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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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