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655號
聲 請 人 王玉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安重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本票原本(票號CH347881)一紙。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三、相對人劉安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