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591號
KSDV,101,司票,5591,201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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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91號
聲 請 人 潘清正
相 對 人 陳家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家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相對人陳家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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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