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51號聲 請 人 廖仲凱相 對 人 張雅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張雅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提示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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