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551號
KSDV,101,司票,5551,2012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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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551號
聲 請 人 廖仲凱
相 對 人 張雅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雅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票據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
  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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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