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財專字第三號
移送機關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嘉義分局
左列物品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未稅洋菸MILD SEVEN陸佰包、DAVIDOFF拾包均沒入。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三海巡隊於民國九十年三月 九日,在雲林縣麥寮鄉外海一海浬處,查獲蔡建、吳維旺、吳守春、盧賢亭、余 社清、林益良、蔡清平(均業經判刑確定),以漁船私運未貼專賣憑證之「MI LD SEVEN」牌、「DAVIDOFF」牌洋菸,而扣案之洋菸「MIL D SEVEN」六百包、「DAVIDOFF」十包,非上開人所有,亦非違 禁物,於刑事案件中法院未為宣告沒收。惟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及酒類,不得販 賣、持有或轉讓,違反此規定者,經查獲之菸酒沒入之,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 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為此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 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移請裁定沒入等語。二、本件移送意旨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四十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為 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應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