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56號
聲 請 人 蔡信義
相 對 人 郭颯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颯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聲請事項記載自到
期日計息,惟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又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
及提示日,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郭颯華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