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355號
聲 請 人 李苗
相 對 人 黃敏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敏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敏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正確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不得早於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