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5213號
KSDV,101,司票,5213,201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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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13號
聲 請 人 馬然豪
相 對 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峻豪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4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 據法第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001之本票,其票 面金額記載之文字與數字號碼不符,故應以文字所示為準, 併此敍明。餘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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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52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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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即提示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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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8月31日 │53,225元 │ 未 載 │101年8月31日│No577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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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8月21日 │568,000元 │ 未 載 │101年8月21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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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8月21日 │500,000元 │ 未 載 │101年8月21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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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8月21日 │500,000元 │ 未 載 │101年8月21日│C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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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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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