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 請 人 孫世運原名孫銘隆.即債務人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𦠜松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相 對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棠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相 對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相 對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代 理 人 馬振孝、吳振廷相 對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消 債清第3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登記財產,且依據債務人民 國101年5月3日所陳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其名下除存款 新台幣(下同)602元及車牌號碼XKM-713之機車外,已無任 何其他財產,又上開機車係於1999年出廠,車齡已達13 年 ,已無變價之實益,此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存摺內頁明細及機車行照資料等附卷可參,是以,債務人 之財產已不足支付相關清算費用,且亦無任何資產可供變價 等節,堪認屬實。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 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自應終止本件清算 程序,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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