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2號
KSDV,101,司執消債更,12,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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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素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之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不得逾六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定有 明文。次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



,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 ,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 ,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項有明定。是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 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 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91號裁 定自民國(下同)101年1月6日開始更生程序,合先敘明。 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僅有以其為要保人之國泰人壽保險公 司及富邦人壽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經本院函詢結果,上開 公司分別陳報稱保單解約金分別約為新台幣(下同)1445元 、148100元。次查,聲請人與配偶朱繁昌育有4名未成年子 女朱00(00年次)、朱00(00年次)、黃00(00年次 )、朱00(00年次)。配偶雖經營聖富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惟依據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報告,其亦有負債 0000 000元,已與債權人成立協商,現正履行還款中, 其名下雖有不動產,惟位於台北市之不動產係結婚前之 65年時所取得,而位於基隆之土地係因繼承無償取得之 財產,均非屬夫妻財產制之剩餘財產,另僅有1998年份 之福特汽車及日產汽車,以及二筆投資。再查,聲請人 到院陳稱自營加水站,為水成寶實業社之負責人,因附 近後來新開了加水站,收入略有影響,每月平均收入降 為16178元,但因小孩都沒補習,花費不多,為提高還 款金額,收入較高之配偶願負擔勞健保費、房租及大部 分扶養費,以上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 月7日陳報狀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6日函 、朱繁昌綜合信用報告、朱繁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土地謄本、戶籍謄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陳報 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債務人101年11 月2日言詞陳述筆錄在卷可證。
㈡觀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6000元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 之次月起分六年共72期清償,於每月20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



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其目前每月收入為16178 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6000元後,每月僅剩10178元作為 生活必要支出之用,已不足支付聲請人之生活費及子女扶養 費,惟不足之部分聲請人之配偶既願意負擔,即無無履行可 能之虞,且遠低於以101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計算之生活費,則債務人所提每月還款6000元之更生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已符合新法盡力清償之標準,且聲 請人所提清償總額顯逾現財產價值,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㈢綜上,聲請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湊足各還款金 額償還各債權人,並以6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 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88638 │ 13.39% │ 803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287443 │ 6.54% │ 393 │
├──────────┼──────┼─────┼──────┤
│大眾商業銀行 │ 335949 │ 7.64% │ 458 │
├──────────┼──────┼─────┼──────┤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239907 │ 5.46% │ 328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831624 │ 18.92% │ 1135 │
├──────────┼──────┼─────┼──────┤
│聯邦商業銀行 │ 288960 │ 6.57% │ 394 │
├──────────┼──────┼─────┼──────┤
│安泰商業銀行 │ 708487 │ 16.12% │ 967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899271 │ 20.46% │ 1228 │
├──────────┼──────┼─────┼──────┤
│萬榮行銷公司 │ 215193 │ 4.90% │ 294 │
├──────────┼──────┼─────┼──────┤
│債權總額 │ 4,395,472 │每期金額 │ 6,000 │
├──────────┼──────┼─────┼──────┤
│清償成數 │ 約9.8% │清償總額 │ 432,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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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富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