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75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凱
債 務 人 楊雪貞律師即劉純清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劉純清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劉純清於民國77年02月10日向聲請人申請大來信
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此有契約書可稽。惟案外
人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有如請求聲明之欠款尚未清償。
二、嗣訴外人劉純清於民國100年8月5日死亡,業經台灣高
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司財管字第48號裁定指定相對人為遺
產管理人在案,依法應於管理案外人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657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雪貞律師│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39486 │即劉純清之│月8日起 │ │ │
│ │元 │遺產管理人│ │ │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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