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64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黃東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零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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