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5639號
KSDV,101,司促,65639,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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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63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丁柏宏
債 務 人 陳碧昭
債 務 人 劉新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伍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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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