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5625號
KSDV,101,司促,65625,201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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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6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錢曼龍
債 務 人 許書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債務人錢曼龍、債務人許書綸應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仟陸佰
   叁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錢曼龍應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伍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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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