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39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謝榮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陸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謝榮銘於民國89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3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8年9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01
元及費用30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
「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
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53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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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謝榮銘 │自民國098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81059元 │ │09月23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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