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4973號
KSDV,101,司促,64973,2012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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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73號
債 權 人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 務 人 郭惠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肆拾玖元,及
  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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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