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4938號
債 權 人 王寶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章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章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於聲請狀第二頁中請求標的欄之第一點,列明所欲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並具狀陳報之(訴訟標的金額不得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